摘要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购买金额3万元以上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引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人认为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立法对煤矿开采行业设定强制保险,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笔者作为〈条例》起草小组成员之一,在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后,对煤炭开采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问题极为关注。目前,我省也高度重视在煤矿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由于推行强制责任保险离不开法制的保障,现将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