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商业活动伴随着竞争,产生了大量的信息,除了受法律保护的不受侵犯的商业秘密外,更多的是可为公众所知所用的竞争情报。在进行判断时应以有关法律为基准,以情报的性质和获取方法为依据,本文详细阐述了二者本质的区别与联系。如果信息工作者和工商业者都能分清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并能在国家制定的一系列严格有效的法律帮助下制止一切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才能保证信息工作,情报研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快、更健康地向前发展。
出处
《图书与情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3期29-33,共5页
Library &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