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开招标失败后,集中采购机构立即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服监管部门同意采购方式改变.并且同意集中采购机构不经重新发采购公告就开始用新的采购方式来采购,集采机构将这种做法美其名日为“提高采购效益的又一成功尝试,”“监管部门批准了,我们不违法,这是我们模索出来的宝贵经验。”……闻听此言.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仅疑惑:我就不明白,为什么采购方式改变了,在不更改采购公告并予以发布的情况下.就开始谈判或者询价了?监管部门竟然能够同意?与此同时,不少监管部门也对这种做法持否定态度,违法的做法、监管部门怎么能够轻易地就批准?
出处
《中国招标》
2006年第F04期16-16,共1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