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管理当局。盈余管理不同于会计造假,它是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一种长期行为。盈余管理的目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论是董事会、总经理还是高级管理人员,他们作为企业信息的加工者和披露者,有权利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有权利变更会计估计,有权利安排交易发生的时间和方式等。而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披露的不完全为他们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蒂件。在盈余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当局是有目的、有意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会计政策或交易安排。笔者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动机和具体动机,提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出处
《决策探索》
2006年第10B期49-50,共2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