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存单纠纷案件骤然增多。存单除具有合同凭证的本质外,还具有票据的法律本质,因此,以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颇为棘手且在实践中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和善意取得原则来看,以虚假的存单进行质押时,若存单的形式要件齐全,且已经有效核押,则应当承认其担保效力,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214-215,292,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