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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落日条款”为何总不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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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界把明确了一部法律或法规中的某些条款失效时间的规定称作“落日条款”,寓意为法律有一定的制度周期,会像太阳一样“下山”。设定“落日条款”的重要原因是在于它较好地处理了法律、法规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通过一种自动失效的方式促请有关部门及时更新有关法律规范,目的是为了在社会急剧变化的时代里,及时淘汰一些不合时宜或不必要的规范。财政部、国家经贸委2002年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显然该文件具有“落日条款”。2006年11月7日,《中国建材报》刊登了商务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领导在河南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国务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单方面宣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必须继续征收”,此消息在水泥行业引起了强烈反响。已经延期一年执行的文件,为何还不“落山”呢,原因很简单,部门利益在作怪。
出处 《中国水泥》 CAS 2006年第12期7-9,共3页 China 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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