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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东盟与中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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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产地规则在各种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中均有明确的约定,目的在于将享受特殊优惠安排的交易商品限定在完全或主要由缔约国(地区)企业生产商品范围内。东盟自由贸易区主要以增值率作为原产地判定的标准,并且可以适用部分累计方式,总体较为宽松;中国与东盟、智利和巴基斯坦之间的双边FTA主要采用增值率标准,与香港和澳门之间的CEPA则主要使用税号改变和加工工序标准。
出处 《调查研究报告》 2006年第280期1-19,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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