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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DNA证据 建立鉴定程序规则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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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DNA证据与证人陈述指认证据具有的主观性不同,它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不可撼动的铁证。然而,DNA证据的获得是一个由人操作、完成的过程,我们不能排除其中可能出现的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因此,法庭在评价DNA证据的证据价值时不应陷入“DNA证据,铁证如山”的误区。为了使DNA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价值,建立DNA技术标准化和质量控制体系等程序规则,已成为我国法庭科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 杜国明
出处 《广东公安科技》 2006年第4期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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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共引文献5

同被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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