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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怎样《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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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朝 汉朝官吏的贪污受贿犯罪活动种类非常繁多。大致有贪财枉法、监守自盗、挪用公款公物、卖官鬻爵等。法律对贪污受贿的官吏往往处以重刑,包括免官、禁锢、徒刑直至弃市。禁锢指子孙禁止做官。这种禁止往往能沿袭三代。弃市是指判处死刑。
出处 《党的生活(青海)》 2007年第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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