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政府的法”的理论基础是法律多元论,即认为法律不仅仅是国家法,还包括其他的社会规则。“非政府的法”的观点说明了社会调整机制和社会调整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法律只是整个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种机制,它不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对社会生活的调整。“非政府的法”的法律概念具有极大的包容性,无法将其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区别开来。“非政府的法”否认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泛化了法的概念,缩小了法的概念的丰富内涵,不利于科学地深入研究法的作用的特点和规律性。“非政府的法”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出处
《皖西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West Anhu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