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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追诉时效的起点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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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玩忽职守罪追诉时效的起点应该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却又往往容易被忽视,以致造成误解。是以玩忽职守行为发生之日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点,还是以玩忽职守行为产生社会危害结果的时间作为追诉时效的起点,结果将大不一样。笔者结合办理的一则案件,试谈玩忽职守罪追诉时效起点应如何计算,以供商榷。
作者 杨致祥 赵强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5期51-52,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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