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3月31日,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驻区的某大型国有企业举报,被举报人张某系该企业深圳分公司的会计。据企业负责人介绍,2003年年中,按照财会人员定期轮岗的要求,领导安排深圳分公司会计张某到人事处报到,并由财务处派员到深圳分公司办理了会计移交工作。张某在会计工作移交以后,一直不到企业报到上班,旷工数月后,于2003年10月被企业除名。随后,企业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对深圳分公司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务账目记载混乱,近40万巨额资金流向不明,而且部分原始凭证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张某存在重大经济犯罪的嫌疑。这一问题引起了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决定立即将该情况向检察机关反映。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5期67-68,66,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