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EPA协议的建立,为两地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开通了“直通车”。CEPA不同于目前WTO框架下的其他经济一体化形式,它是一个主权国家下的两个WTO平等成员之间的贸易安排。CEPA协议群是CEPA运作的法律依据,内地和香港的法律是CEPA运作的法律补充。目前,CEPA在运作进程中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如在服务贸易方面存在欠缺、未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其中、缺乏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这些都需要加以完善。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21-26,共6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2004重大攻关项目<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4JZD00151)子课题:<中国和平发展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问题>
广西师大2004年重点课题<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构建及其广西涉外司法人员的培养>(项目编号:04SKZD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