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CEPA是我国融入区域经济经济一体化的一项举措,其一大缺陷在于根本不存在一个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为CEPA在未来的顺畅运行带来了隐患。而世界范围内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是以法律方法解决争端,我国对外已签署的两个RTA—CAFTA及中智FTA基本上建立起了法律导向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构建CEPA的争端解决规则提供了范本。CEPA应向CAFTA借鉴,构建仲裁模式的争端解决规则。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27-31,共5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