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作出《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一方面,这一原则显然顺应了农村合作医疗这种社区医疗筹资计划的原有本性。作为在社区自治组织形式下自发建立起来的互济性医疗制度,它的出现本身依赖的就是社区组织的非营利性特征和内部成员间的相互信任,这无疑是自愿性参与的基础。另一方面,这一原则的确定也反映出我国政府在新形势下对农民意愿的考虑与尊重。
出处
《决策探索》
2006年第12A期52-53,54,共3页
Policy Research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