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保险法》以传统民商法的保险合同为核心,诚实信用、补偿损失等原则为基础,围绕投保人、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活动进行存量利益分析。实际上,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离不开市场、竞争和监管,其实质是投保人、保险公司、社会(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博弈与均衡。本文在对传统民商法存量利量的理论分析基础上,指出了其理论与实践的缺陷,从经济法中的增量利益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从而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法》的价值取向。
出处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38-40,共3页
Journal of I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