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是以追诉犯罪为本位,其目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公众的惩罚权。由此相关的法律在制定时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从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所掩盖甚至取代,使得这一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特殊群体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具体的救济途径,最大可能地平复其所受的创伤。
出处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112-113,共2页
Yunan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