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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通知下放退(免)税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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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国税函[2006]502号)下发后,各地已经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改革的试点单位。现将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处 《经济管理文摘》 2007年第1期7-7,共1页 Economy and Management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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