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环境的主体、内容、对象等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对于是否确立环境权这一问题,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如何使法律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环境具有公益属性,在没有确立环境权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通过公益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