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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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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二、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1期39-42,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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