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税种论”的困惑
多年来有一个流行的看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需要建立自己的“主体税种”。这种看法过于理想化了:①几乎没有可能为五级政府都找到适当的(不至于产生大问题)主体税种,美国在三级政府的架构下比较成功地实施了这套模式,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②即使在未来某个时候精简地方政府层次,实行类似美国的三级政府结构(取消“地级”和“乡镇政府”,不再作为一级正式的政府),中央找到适当的“主体税种”并不难,但对省级特别是县级辖区而言,这个难度依然极大③“主体税种论”建立在如下的思想基础之上不同的税基(比如应纳税所得、销售额、财产价值)可以且应该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垄断(独享)。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15-18,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