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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政府间税收划分:难题与选择(下)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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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体税种论”的困惑 多年来有一个流行的看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需要建立自己的“主体税种”。这种看法过于理想化了:①几乎没有可能为五级政府都找到适当的(不至于产生大问题)主体税种,美国在三级政府的架构下比较成功地实施了这套模式,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②即使在未来某个时候精简地方政府层次,实行类似美国的三级政府结构(取消“地级”和“乡镇政府”,不再作为一级正式的政府),中央找到适当的“主体税种”并不难,但对省级特别是县级辖区而言,这个难度依然极大③“主体税种论”建立在如下的思想基础之上不同的税基(比如应纳税所得、销售额、财产价值)可以且应该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垄断(独享)。
作者 王雍君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15-18,共4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Anwar shah.Baoyun Qiao.政府问财政关系国际经济评述[M].人民出版社.2006.
  • 2Charles E.Mclure.Jr.税收分割:关于实现非中央政府财政自治的概念及管理上的限制性因素.1998.
  • 3Richard A.Musgrave.比较财政分析[M].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
  • 4财政部预算司.中国政府问财政关系[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 5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财政理论与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同被引文献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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