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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路级机构的治安职能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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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朝路级机构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安抚司均具有维持一路社会治安的职能。宋朝政府对转运使、提点刑狱、安抚使的治安职责和权限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根据其履责情况进行奖惩。由于实行多元化管理,不可避免地出现治安职能重叠、权责不一、管理效率低下等弊端。但其设立确保了宋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有其进步性。
作者 常志刚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历史系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2期205-208,217,共5页 Seeker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3

  • 1《庆元条法事类》卷四.
  • 2《庆元条法事类》卷七.《按阅弓兵》.
  • 3《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考课·考课格》.
  • 4《文献通考》卷六一《职官考十五》.
  •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三.元丰元年十月壬寅.
  •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一.明道元年二月壬寅.
  •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五月.
  •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九.元丰五年八月癸酉.
  •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五五.熙宁七年八月庚寅.
  •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五.元祐元年二月庚申.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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