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而有序的社会依赖于“规则之治”的实现。然而,由于规则的确定性与保持法律的弹性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可调和的矛盾。所以“规则之治”往往只是停留于理想状态或者说是初级状态,它的实然状态是很难达到的。规则确定与法律弹性之间的这种冲突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知识产权法比其他法律(诸如财产法)更加直面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和商业贸易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源源不断的新问题,知识产权法也由此被认为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节奏。无法对这些新问题做出及时的回应。于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造法运动应运而生并日益高涨.甚至开始成为一种司法时尚。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6-21,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