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与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具体生活场景。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受社会分工和知识专门化的影响。司法裁判逐渐呈现出裁判主体的精英化和裁判过程的程序化与理性化趋势。司法规则系统内部的自我逻辑演绎已经独立于作为法律初始来源的生活世界的逻辑.无论是作为职业行话的法言法语。还是司法职业群体独特的思维方式、推理技巧及解释方法.都开始与生活世界的行事方式和价值观念相脱离,呈现出所谓“抽离化”的面相。法官依据严格的裁判规则作出的判决。似乎成为生活世界普通公众看不懂和不能理解的东西,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判决成了其受众的陌生物。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的公众认同作为一个问题便产生了:司法裁判如何既能取得一种普遍的共识性认同,又能为其自我实现留下足够的空间?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32-37,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