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建监察》2006年第6期刊登了我撰写的《对行政处罚法几个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在该文中,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三项强制措施在逻辑上是一种并列关系,如果行政机关采取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选择了自己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就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就属于重复执行。对此,有些读者有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法院应当执行加处罚款。对法院到底是否一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本文从加处罚款的性质入手,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阐述,以期与读者与执法同仁交流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