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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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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要求,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拟定了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出处 《农化市场十日讯》 2006年第36期4-4,共1页 Journal of Agrochemical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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