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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不能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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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小杜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去年从学校毕业之后他与该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6年6月30日止。2006年2月,小杜联系了一家新公司,打算7月份合同到期后跳槽到新公司。但是2006年3月底,小杜突然收到新公司的通知,要求从4月1日即开始正式上班,小杜于是向现在所在的单位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获批准。
作者 自强 敬波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07年第1期41-4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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