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夏天,我朋友小陈参加某旅行社的澳新十一日游,在澳大利亚旅游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四万元现金等财物的背包遗失,致使她身无分文滞留在澳大利亚达9天之久。小陈遗失随身物品后,旅行社在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机票的事项上给我们提供了协助。回国后,小陈要求旅行社赔偿丢失的财物,但旅行社强调已经为小陈办了旅游意外保险,她可以去找保险公司。请问,在国外丢了东西,旅行社可以不赔偿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1S期64-64,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