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同学周某于七年前结婚。结婚后,其爱人赵某利用业余时间取得了一项机械方面的发明专利,由于该专利市场前景看好,已经有多家企业来商谈专利转让事宜。因赵某对各企业给出的转让费不满意,所以该专利一直未能转让。去年年末,周某和赵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打起了离婚官司。周某向法院提出,要求对该专利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赵某则认为,专利尚未转让,没有取得经济收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我同学周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7年第01X期65-65,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