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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叫停述职评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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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求“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述职,并对其进行评议,是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采取的监督手段之一。主要做法是:先将要评议的对象列出.然后组织人员调查了解其履行职责情况。在评议会上,述职人先对自己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陈述;调查组人员宣读调查报告,指出成绩和不足;然后,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发言评议,并形成具体的评价意见,予以公布。这种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实行的个体监督,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应当停止。
作者 臧必飞
出处 《人大建设》 2007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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