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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液态奶须验明“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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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26日发布公告说,自2007年1月1日起,液态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清晰标明其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
出处 《中国食品工业》 2007年第1期4-4,共1页 China Food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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