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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经营隐形眼镜“新规”在萧山遭遇“两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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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浙江省《角膜接触镜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该省范围内.经营隐形眼镜或护理用液必须有药监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设备,验光配镜人员须持证上岗.初次配镜者要有眼科医生的验光处方。然而.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在该省的萧山,多数眼镜店按照标准要求积极落实.早早提出了申请验收要求。到目前为止.当地的精益、大光明、天明等眼镜店都进行了相关的专业培训和专业人员上岗.顺利通过了验收。
出处 《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2007年第2期5-5,共1页 CHINA GLASSES SCIENCE-TECHNOLOGY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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