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了.《条例》出台不久,有人就发表文章认为:长期悬而未决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得到了国家法规的明确界定。想必超星、书生等经营数字图书馆的公司没必要再如履薄冰地试探法律底限了。他们需要做的仅仅是依法审视自己的运营模式,制订发展规划了。然而笔者认为,这个先前被许多人寄予厚望的行政法规.对数字图书馆的规制似乎显得过于简单,《条例》只是涉及了其中的传统图书馆的数字化使用问题。而对于以数字技术起家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问题,比如超星公司、书生公司、方正电子、万方数据等数字公司来讲,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期36-39,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