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何以界定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对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司法机关负有举证之责,而对于其他6种罪名则无需举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即认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作者 杨红波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学院
出处 《探索与争鸣》 2007年第1期46-48,共3页 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130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