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贿赂犯罪"经济往来"系列条款在实证调查目标城市出现法条虚置。司法机关刑法解释失当、法律条文设置相对模糊和办案人员主观矛盾倾向是产生该现象的三大原因。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化解构、体系性诠释和目的性探究为分析路径,合理的刑法解释机制能使"经济往来"系列条款转"虚"为"实"。"经济往来"系列条款属于法律拟制,只需具备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要件、环节要件、违法要件、对象要件和手段要件即可构成犯罪,其成立不以各自对应的第1款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前提。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1期58-64,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