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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柴黎平:适用法律法规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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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双方是否可以协商确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究其原因是因为《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应当”在法律上的理解就是必须,它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合同效力的绝对影响作用,本人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对劳动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进行适用时应综合考虑,以避免对强制性规定的机械适用或滥用。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49-49,共1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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