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其主要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第二,对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生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有的没有章程,有的产权关系不清晰,有的被少数人控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解决了政策扶持问题。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本法设专章(第七章)作了规定,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以及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对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加深对这一法律的理解,我们组织了四篇文章,分别从为什么要制定和实施这部法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怎样认识这部法律(本法的基本法理和核心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规则(和公司作比较)、政府怎样支持等角度,讨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和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希望这组文章对有关学科的教学和科研有所裨益。
出处
《教学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5-9,共5页
Teaching and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