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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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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内蒙古政报》 2007年第2期48-4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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