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进口合同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签订进口合同后,要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开证时填写信用证的内容要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条件、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在信用证中都要作出规定。如果进口大型成套设备,进口合同支付条款大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支付定金、交货付款和尾金支付等。在交货付款条件下开立信用证时,信用证金额与合同总金额如不一致,可在信用证上写明合同的总金额,并在有关条款中明确写明合同的总金额,并在有关条款中明确是采用信用证金额还是采用合同总金额。例如,在CIF条件下,进口合同总金额为100万美元,其中15%为定金支付,80%凭信用证交单支付,5%在验收后付款。这样所开立的信用证金额应是80万美元,而卖方须履行100万美元货物的发运,这时在信用证里的装运单据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卖方须提供按合同总金额(即100万美元)投保的保险单。
出处
《船舶经济贸易》
2007年第1期34-35,共2页
Ship Economy &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