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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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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实木复合地板等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对以海关商品码4412291090报关出口的实木复合地板.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该商品码扩展为:44122910901。商品名称“实木复合地板”。增值税退税率为0,消费税退税率为0;44122910902,商品名称“其它非针叶木面多层板”.增值税退税率为13%。
出处 《广东建设信息(建设工程选材指南)》 2007年第1期31-3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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