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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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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从立法的局限性还是从司法的运作过程来看,司法创造都具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司法创造有以习惯补充和以法理补充等方式。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创造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应从适用条件、目的、方法和对象等方面对司法创造进行必要的限制。
机构地区 河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90-96,共7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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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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