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机制欠缺周延,难以应付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犯罪态势。重构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机制刻不容缓,应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加大对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将贿赂内容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加重财产刑,充实资格刑;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设立污点证人制度,瓦解商业贿赂当事人之间的默契;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6年第6期134-139,共6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