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政能力可以分为制度性的能力与个人性的能力两种。四中全会决议所列五种执政能力,是按权力作用的客体、对象与范围来划分的,是指某种具体的专业的执政能力,而党作为执政主体自身应具备的素质能力,也可以用抽象程度更高、因而涵盖性更广的概念来划分。即可分为制度性的体制功能性的能力与个人性的素质能力两种。前一种是组织机构的机制和专业化水平、各种政治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效率性、各种政治运行机制的制度化水平等等制度性的功能的能力,后一种是党的各级领导人员及普通党员的个人素质的能力。执政方式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其中制度性的能力与执政方式有直接关系。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21-23,共3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