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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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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是民事侵权的一种,属于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由于该类货物的事故性侵权往往会造成巨大损失,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但我国相关损害赔偿机制尚不健全,本文试从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责任限制、补偿基金四个方面讨论应当如何构建我国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机制。
作者 张艳芝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珠江水运》 2007年第1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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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 1(美)罗伯特·考特(RobertCooter),(美)托马斯·尤伦(ThomasUlen)著,张军等.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1994.
  • 2(美)考特(Cooter,Robert),(美)尤伦(Ulen,Thomas)著,张军等.法和经济学[M]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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