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底出台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组织,以及省级以下(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该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在提供特定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办法还特别规定,专门面向农民或生活困难群体收费的、强制要求公民参加各种评比活动的,以及强制性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收费申请一律不得批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