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务例》,并将于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在全国率先以立法的形式对“开瓶费”说“不”。新《条例》明确规定: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新《条例》在“法律责任”专章中规定,有“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设定最低消费数额”等九种情形之一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出处
《中国经济周刊》
2007年第5期10-10,共1页
China Economic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