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股分国家股和法人股两种:所谓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度取得的股份。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法人股分:第一种,规范的公司法人以公司财产投资形成的法人股份。公司财产属于法人所有,而不论公司财产是否有国家投资,国家对公司的财产都不享有所有权。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为对价取得的股份,是典型的属于法人拥有的股份,不属于国有股份。第二种。国有企业法人以企业财产投资形成的法人股份。国有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的财产只享有经营权。但企业将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投资入股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到接受投资的公司,国家对该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企业根据其经营权。用财产的国家所有权换来了企业的法人股份和股权,而不是用经营权换来的,因为接受投资的公司不可能只受让该财产的经营权就给予国有企业以公司的股权。这是不对等的,而且还会造成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国家对公司法人财产却享有所有权、可以任意支配公司财产的现象,这有损于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因此,既然这样的企业法人股份是用国家所有的财产换来的,法人股份也就应当很自然的属于国有股份。国家是这螳股份所生收益股息、红利的所有者。但是,这种国有股义不能和上面的“国家股”同样看待,它毕竟是法人持有的。以公司股东身份现并具体行使股权的不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而是企业法人。第三种,国家全部投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如学校、协会等,以法人财产出资形成的法人股份。这屿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属于国家。用国家所有的财产出资形成的股份,虽然叫法人股,但仍然属于国有股,所以义被称为“国有法人股”——国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作为持股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股权;但还必须依法接受国家意志的制约。换句话说,周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