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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设立和矿权转让模式的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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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宪法及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在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下,矿权人依法取得并行使的权利实际上是矿产使用权。近年来,对将矿权分设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质疑.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而矿权作为特别物权在转让时究竟是遵循物权行为理论模式.还是适用置记对抗主义模式.也莫衷一是。笔者试从矿权的设立和矿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及第三人交易安全的维护入手,探讨矿法修订时矿权设立以及矿权交易的模式选择。
作者 贾海波
出处 《南方国土资源》 2007年第2期22-24,2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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