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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初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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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形成了一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存的复杂、多层次的管理体系。特别是航道行政执法的职责,事实上都是由航道管理机构这样的事业单位承担,航道管理机构实际处于以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身份,行使着航道规划、建设、养护和保护的管理职能。除了山西、青海、宁夏、内蒙古、新疆等航道严重不发达地区,由后来统一成立的地方海事局等机构代行航道管理执法职责外,其他各地均是根据行政区划由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长江干流则是由交通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统计,目前全国共设立航道管理机构849个,维护管理着13.5万公里的内河航道、设置维护内河航标33098座、完成工作量8407370座天。由于全国各地的水运条件不同,航道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的模式也不尽相同。
出处 《中国水运》 2007年第2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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