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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主体立法变迁与医生受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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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我国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又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村委会中的基层人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主体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根据刑法的规定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卫生系统医药购销领域内与医生息息相关的商业贿赂如何界定的问题至今未有定论。未担任任何行政管理职能的普通医生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在医疗界和法律界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和医生属于自由职业者.医疗行为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故收受红包及收取回扣属职业道德问题,不应受到刑事制裁。本期刊登两篇典型文章.供读者商榷。
作者 陈志华
出处 《医院院长论坛-首都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6期22-27,共6页 Hospital Director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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